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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公路建置ETC收費系統後,負責營運的遠通電收催收欠繳通行 費,須先以平信通知當事人限期補繳,遠通電收認為不該由該公司負 擔郵資,一審提告催討郵費5,583萬元獲勝後,二審再追加催討前年 9月至去年2月郵資1,837萬元,高院審結後,判決高公局須如數給付 ,等於全民埋單。本案仍可上訴。
遠通電收2007年8月22日與高速公路局簽訂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 統(ETC)建置及營運契約」,約定用路人欠繳通行費,僅須以掛號 信通知用路人繳納,後來遠通電收受高公局委任,要求先以平信通知 用路人限期繳納,可免繳追繳作業費。
遠通電收提告表示,高公局原同意負擔郵簡印製費用及郵資,後來 卻拒付,要求高公局給付積欠的1年7個多月郵費5,583萬多元。高公 局則說,因立法院通過對高速公路欠繳通行費的用路人,不得收取任 何帳務處理費的決議,雙方都應遵守,拒付郵費有理。
一審認為立法院2014年通過的決議內容,是法定外的決議,不是憲 法明定的立法權的一環,對行政部門來說屬建議性質,沒有法律上拘 束效果,雙方既已合意約定由高公局負擔,就應給付,判決高公局得 如數給付。
高公局不服提出上訴,遠通電收則追加求償前年9月至去年2月積欠 的郵資。高院審理後判決遠通勝訴,駁回高公局上訴,還判高公局得 再給付1,837萬多元。<摘錄工商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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