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電大戶條款經過討論多時,將在本周四(27日)前預告,第一階段門檻與台電簽訂契約容量超過5,000瓩企業優先上路,包含鋼鐵、石化、紡織、水泥、造紙、半導體及電子五哥等資通訊產業,首當其衝,約有508個電號、300多家企業受影響。不過,企業有五年緩衝期達成使用綠電義務量。
經濟部官員說,在一個月的預告期間業者如有意見可以提出,大戶條款在預告檢視後,預計今年年中正式上路。
依經濟部規劃,目前用電大戶第一階段實施門檻維持5,000瓩以上為實施對象,根據統計,受影響範圍約有508個電號,約300家企業受影響。依法律規定,大戶使用綠電須達「一定比率」,是指綠電裝置容量占和台電簽訂的契約容量達10%作為義務量。
未來大戶使用綠電有四種方式達到義務量,包括設置綠電設備、設置儲能設備、購買綠電及憑證、繳納代金等,擇一進行,據悉,台積電已在興建綠電設備。
官員說,由於這次給大戶達使用綠電占台電契約容量10%有五年緩衝期,對大戶衝擊不大,像台積電對環保承諾為使用綠電達20%,若大於大戶條款的要求,則不會重複要求作大戶義務量的負擔。
官員說,為避免用電大戶都選擇繳納代金,訂出每度4.06元高門檻,且每年代金隨綠電價格調整,必須每年重新購買,增加業者負擔,因此訂出代金是四種選項中成本最高,期迫使大戶自行建設設備,且再生能源條例修法是鼓勵發展再生能源,而不是增加財政收入,希望用電大戶能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。
官員指出,目前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平均每度已經降到2塊多,每度超過4元代金費用「的確偏高」,盼引導業者優先設置太陽光電,若不能設置光電設備,才去購買綠電及憑證,第三才是設置儲能設備,最後不得已才允許業者繳納代金。。
至於部分用電大戶過去已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例如光電設備,官員說,先前設置的綠電設備若是「自發自用」,則可納入大戶條款計算義務量。能源局說,若大戶先前躉售給台電或承租給其他業者,必須找當初業者解約,也可找承租業者取回綠電設施作為自發自用,若不解約則需另尋空間再設置光電設備。<摘錄工商>
- Feb 26 Wed 2020 15:36
台灣電力 (公開) 用電大戶條款 年中上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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