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泰金發行的特別股掛牌,爆出交易大量;證交所上市部主管解釋,特別股與普通股最大的不同,根據公司法的規定,特別股股東可以享有許多優於普通股的股東權利,但是否參與特別股,還是必需先清楚特別股在發行時的權利限制。
證交所主管說,依據公司法的規定,公司在每次發行的特別股時,有關權利與義務條件通常都會不同,所以每次所發行特別股的名稱,也都會有所區隔,除在於普通股名稱之後加上「特別股」外,也會按照其發行後順序,給予甲、乙、丙簡稱,例如,以前永豐餘曾發行的首檔特別股、就叫永甲特,隨後的永豐餘乙種特別股、就叫永乙特。
國泰金首檔特別股,就稱為「國泰特、股票代號為2882A」。
一般來說,特別股兼具債券與普通股性質,特別股到期年限較長,配息率較同等級信評債券利率高;在公司發放股息等順序上,特別股優先於普通股股東,發行公司破產清算的求償順位,特別股股東也優先於普通股股東。
至於是否要成為特別股的持有人,必需清楚該檔特別股在發行時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也因為特別股持有人的權利,有獲得較多的保障,例如,在股息分配的優先順序上、高於普通股的股東,那怕是公司營運持續虧損、但還是必需付股利給特別股的股東,類似台灣高鐵過往發行特別股的狀況,就算公司無法按期依發行條件發放股利時,可累積到後續的年度,等到未來有能力時,也必需先行付清特別股股息。
但對特別股來說有些需留意之處,除了不能在股東會行使投票權之外,且特別股不能轉換成普通股,另外,也常有公司發行特別股時,訂定其沒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,都是需留意之處。<摘錄經濟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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